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服务总入口工程的建议

2017-01-15 13:14

民建苏州市委


苏州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旅游资源丰富且优质。据了解,近年来苏州每年接待游客超过1亿人次,而其中散客的比例高达85%。也就是说,苏州现有的旅游市场是一个以散客为主体的旅游市场。苏州旅游资源的特点是“多、精、小、散”,犹如一颗颗的珍珠散落在整个苏州市各个区域。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和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对来苏游客特别是散客获得良好的休闲度假体验不可或缺。这些年市旅游主管部门一直致力于旅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推出了“漫游卡”、“苏州好行”等创新型散客服务手段,但毋庸讳言,在我市旅游市场上一些欺诈和矛盾纠纷也多有发生。


1、散客为主的游客引流存在短板

面对每天大量来苏游客,因政府没有相应的导入机制,使得不少游客处于一种茫然的状态。相反,以利益为链条,“黄牛”、不法三轮车夫、部分小旅馆前台等变成了低价“一日游”的主要入口,一旦游客走进他们的利益链,就极容易导致后续欺诈游客、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现象的发生。尽管真正被“黄牛”拉去的游客还在少数,但因为散客不了解苏州目前已推出的如“苏州好行”等散客服务,大部分游客未能深度体验到苏州旅游的产品特色,没有达到在苏州的旅游体验应有的满意度。而且发生在少部分游客身上的一些不愉快事件,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损害了苏州旅游的形象,也使苏州旅游业的巨大潜在优势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


2、政府对旅游市场的正面支持引导力度不够

散客的特点是旅游经验较欠缺,出游计划欠周密,可谓之“散游”。苏州珍珠似的旅游景点加剧了这种“散游”的进一步分散化。面对这总量庞大、客源分散的游客群体,政府在站在更高视角对旅游资源进行整合、激励旅游企业积极参与提升散客服务等方面,还缺乏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也使得其中部分客源被一些非法旅行社、“黄牛”“黑导”等争抢,形成非法利益链,扰乱了市场,加重政府整治治理成本和难度。


3、重点景区周边旅游市场秩序还需要持续的治理

2013年《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每年都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市场秩序和治安环境明显好转,整治期间,“黄牛”拉客宰客乱象都能得到基本杜绝。但每次为期三到六个月的整治行动结束后,部分热门景区外部“黄牛”“黑导”强行拉客、强买强卖,非法“一日游”欺诈游客,黄牛高价售票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均有不同程度反弹。2016年,公安、旅游等执法部门对东北街拙政园门口一条街的治理很有成效。但事实证明,单依赖于战役式的治理整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长效机制,标本兼治。


对此,我们建议:

1、加大宣传和引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建设

1)、通过互联网技术将苏州旅游服务及优质产品呈现给游客,最大限度将苏州的品质旅游产品与在线服务融合发展,有效推送给来苏游客和潜在来苏游客。

2)、学习旅游业发达国家经验,依托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交换乘站等交通入口,建设集旅游集散、旅游咨询、交通换乘等功能于一体的枢纽型服务中心;同时推动有条件的宾馆、重点景区和主要商圈建设有人值守的小型服务中心,服务好在苏游客。


2、加大苏州旅游资源整合力度,扶持合规企业市场化运作

苏州可以面向全国进行招投标,吸引较大规模的旅游运营企业参与投标制订苏州旅游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与苏州旅游发展有效衔接。政府和企业可采取PPP模式进行合作,政府营造环境,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政府应加大对合规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政府类旅游景点应实行“团散同价”,抑制非法机构的生存空间。


3、建设专业执法队伍,加强属地综合执法,对重点景区要建立长效执法机制保持高压态势。

在重点景区周边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保持2016年苏州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成果。加强旅游市场、景区执法、监督、管理的协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景区辖区所在地政府和苏州市旅游局应共同承担起市场管理和监督职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管理好旅游市场。